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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欢迎和鼓励国内、外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国内外投资者)到梁河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梁河县欢迎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或与县内的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所有投资者都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其合作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国内外投资者除执行国家、省、州人民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按本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重点领域(除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领域不受限制)。

(一)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市政、环保、能源、水利等;

(二)农林牧渔业:生物技术、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种植和养殖业;

(三)旅游业:景区景点深度开发、旅游产品加工制造、配套旅游文化设施和宾馆酒店建设;

(四)兴办各类加工企业;

(五)创办商品市场和技术市场;

(六)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七)进行房产地产开发;

(八)国有企业嫁接改造;

(九)进行经济、技术、信息、人才交流;

(十)服务业: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商业、外贸、旅行社等。

第五条: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三)项目融资和BOT方式;

(四)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

(五)国际通行的其它外商投资方式。

第二章土地使用优惠

第六条: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项目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的,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土地使用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重新签约延长使用期。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地上设施可依法进行再投资、抵押、担保、出让、出租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七条:对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项目所需土地,可免收土地出让金提供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在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土地,政府相应按出让金总额的90%、70%、60%、50%、40%给予优惠;对事关全县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所需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提供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法律政策,先缴后返)。

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农业、牧业、林业、渔业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八条:投资者兴办教育、科研、卫生、文化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3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高级职称的专家,在县城规划区内优惠提供300平方米自建住宅综合用地,并给予80%出让金优惠。

第十条: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并在当年开工建设的,若当年付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土地部门批准,可先付出让金总额的30%,剩余部分分期两年内付清。

第十一条:用于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免交耕地开发复垦基金。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嫁接改造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将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给新企业。

第十三条: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形式或供应土地使用权。对投资者减免土地出让金,依法先收后返。

第三章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对新办生产性投资企业(除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外),从投产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3年内免征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在2010年以前,第4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3年内给予减免照顾。

外商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第十五条:以新办、收购、兼并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第4—5年内缴纳增值税的地方25%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料和零部件,享受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对进口国内生产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经海关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对经批准取得出口经营权非公有制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第十七条:省外来县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可享受我省给予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对县内亏损企业实行兼并、收购、联营、租赁、承包、合资生产高技术含量新产品或出口产品的,可享受新办企业优惠待遇,契税地方财政部分先征后返50%。

第十八条:吸纳本县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新办、收购、兼并企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新办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凡在本县兴办学校、幼儿园、文化、科研、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按规定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一条: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多项优惠条件返回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只能按其中最优惠的一种执行,不能累加执行。

第四章收费优惠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及省政府、各部委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国家和省、州明令禁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取缔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县直部门自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

第二十三条:对投资者统一实行《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税费登记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交费卡”交费及年度审验制度。

第五章其他优惠

第二十四条:引进当地需要的县外专业人员,能工巧匠和国民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我县企业工作的,除享受县内同类地区同类政策外,对其住房、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对外地到本地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在城镇有了经营证明及合法固定住所后,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也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国内外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与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实行同等价格标准。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服务;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员工,持有效证件,在州内和省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建立工作时限制。由招商引资部门协助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办齐所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的县内企业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理,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坚决制止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如有“四乱”向监察部门申诉。严格实行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

第三十条:强化社会治安,确实保证外来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

第七章引进资金、技术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奖励范围

(一)从县辖区以外的企业、单位、个人和金融组织引进资金、技术(与我县的国有、集体、个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或独资办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范围。

(二)以土地、设备、专利等作价入股的各种联合体,作价后均按外方超出投资部分计奖。

第三十二条:奖励比例

(一)引进无偿使用的资金,按引进数额的3%奖励引资者;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按引进数额2%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有偿、低息资金的,按引进数额的1%奖励引资者;

第三十三条:奖励资金审批等程序和兑现办法

(一)引资人写出引资奖励申请报告,附件有引进资金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批文及资金到位银行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招商引资部门批准后,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兑现。

(二)在引资过程中所开支的各种费用在兑现奖励时一次性冲抵。

(三)每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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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县境南北纵距49公里,东西最大横距45公里,国土面积1159平方公里。县城遮岛镇距省会昆明742公里,距州府芒市,经潞盈路122公里,经腾龙线160公里。全县辖6乡(含2个阿昌族乡)、3镇,63个村民委员会、381个自然村、672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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